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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近日在煤矿智能化建设领域迈出重要一步。省能源局、应急管理厅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进入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新阶段。

《规定》首次明确定义了"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概念,即通过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煤矿生产经营各环节深度融合,构建具备全面感知、智能分析、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智能系统,确保其稳定、可靠、持续运行。

根据《规定》,煤矿智能化运行管理将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督"的双重机制。煤矿企业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并配套实施月度、季度考核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在通过智能化评定后,必须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市级能源、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煤矿,将面临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罚。其中:

降级煤矿需经1年整改期后方可重新申请升级评定

被取消等级的煤矿需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监管力度加强

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煤矿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等虚假智能化行为,可直接上报省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申请降低或取消相关煤矿的智能化评定等级。

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为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更通过严格的动态监管机制,确保智能化建设成果真正转化为安全生产力,推动全省煤矿行业向本质安全型、高效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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