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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是制裁违法行为、救济受损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手段,而且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遭受侵权时,不仅可以就产品本身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还可以在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的过程中,一并主张因缺陷产品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除产品自损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这一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通过六个条文,详细阐述了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在第1202条和1203条中明确规定,若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生产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被侵权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同样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这一规定旨在明确责任主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意识。

前述《解释》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一个条文,将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对于产品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范围,普遍认同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但对是否包括产品自损,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这一争议,《解释》第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第1203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前述负责人说,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方面是贯彻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中的“他人损害”,就包括了产品自损。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是新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具体阐释。另一方面是立足国情。对缺陷产品财产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角度作出解释,以符合人民群众对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认识。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自损,从合同责任角度,产品的销售者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产品自损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将其认定为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将产品自损排除在产品侵权损害事实之外,则消费者的损害仅通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无法完全填补,这不符合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的《解释》不仅详细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还对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范。相关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地方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也曾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强调,机动车自身存在的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本身的损坏,均应纳入交通事故责任范畴。《解释》第19条的内容更是体现了对以往裁判规则的延续和尊重,旨在保持法律规则的稳定性,确保司法实践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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