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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新规定,所有不符合这些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进行生产、销售、进口。对于新提交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满足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在完成认证并取得认证标志后,这些电动自行车方可正式出厂、销售、进口,或被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此举旨在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告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严格审查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关键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于在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但尚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而对于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备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线索及时移交给同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针对那些无法满足《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如果它们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公告名单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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