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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科技部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及《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科技厅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此次修订紧密契合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旨在对原有提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和改进,通过优化和调整,以期提升奖项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依据《提名办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次调整不仅明确了提名资格的适用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将具备提名资格的条件。此外,对于2000年(含)之后,由甘肃省内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并成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人同样获得了提名资格的认可。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拓宽科技人才的表彰范围,激励更多科研人员为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提名办法》对提名专家的数量和资格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定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度只能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般情况下,应由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独立提名,或2名院士联合提名,或4名专家(院士、科技功臣、国奖第一完成人或省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联合提名,其中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与提名项目任意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修订还规范了提名要求。《提名办法》明确了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的提名数量、提名领域和提名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此外,修订明确了第一完成单位和合作完成单位(人)的资格。参照外省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以下条款: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省内法人单位。对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甘肃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合作单位应当是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或提供支撑的省内外法人单位。完成人是省外单位的,其成果应当是在解决甘肃省各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为了保障科技奖励评选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最新修订的《提名规程》对提名流程进行了改进。所有被推荐参与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机构和个人,均需在其所在单位、系统或区域内进行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单位提名的被提名者,完成单位和提名单位均有责任在公开及显眼位置,依次公示被提名者的基本概况。若提名单位和完成单位为同一实体,则可合并进行公示。至于专家提名的被提名者,公示工作应由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执行。公示的期限应不少于5个自然日,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同时,提名者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被提名者以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提名者提供所需材料。在提名过程中,任何可能干扰提名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提名者、被提名者以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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