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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起,对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经研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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