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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顾名思义,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信贷资金,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的,专门用于购置自用住房的金融贷款服务。此类贷款通常要求借款人将所购房产的产权作为抵押,以此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措施。近日,我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邮储银行这六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发布公告,宣布自11月1日起,将逐步实施针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新定价机制。此举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此前一个月内提出的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相关要求,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根据最新公告,针对采用浮动利率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即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进行报价的贷款,若其利率加点值超过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值30个基点,借款人有权向银行提出申请,调整其房贷利率的LPR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应为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值加上30个基点。具体来说,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值是根据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减去对应季度的五年期以上LPR均值计算得出。同时,若借款人所在地区设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则调整后的加点值不得低于该地区规定的房贷利率加点政策下限。

另外,对于此前不少贷款人认为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统一为一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容易造成新老房贷利差过大等情况,六大银行的公告明确取消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贷款人可以随时向银行提出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当然还可以保持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还款周期里,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这也意味着,如果贷款人认为未来贷款利率将下行,那么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就可能更早地享受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带来的优惠;如果贷款人认为未来贷款利率将上涨,那么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保持为一年,自己的房贷利率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涨就可能会更晚一些。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9月底发布公告,为更好地体现市场供求变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从11月1日起,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完善的重点一个是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变更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而另一个重点就是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除了我国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其他商业银行也即将相继发布通告,对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方案进行说明。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采用新的定价体系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对现有房贷利率进行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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