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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今天发文,明确从10月16日起执行《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对象标准,做好分类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各地要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方案》指出,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地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部门救助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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