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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共包含31条,全面覆盖了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同时便利经营主体的跨区域迁移。

办法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在经营主体存续期间,其登记档案应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需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保存价值鉴定,决定是否销毁或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此外,办法还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一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支持其在不同区域间的迁移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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